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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通过公证《赠与合同》给女儿295万元,明确约定“无偿赠与给女儿单独所有,不作为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”。离婚后,前女婿提出异议,认为这笔钱早已花光,且来源是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,应当分割。法院怎么